(作者分別為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、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蔡軍 劉夏)
當前,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處于關鍵時期。在廣大人民群眾齊心抗“疫”的同時,卻出現(xiàn)極個別人抗拒檢查、瞞報疫情、散布謠言等行為,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,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,越要堅持依法防控,在法治軌道上統(tǒng)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,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。因此,我們應當充分用好法律武器,嚴懲違法犯罪行為,切實維護社會秩序,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。
疫情防控中適用刑法的重要意義。疫情期間故意傳播病毒、造謠傳謠等行為性質極其惡劣,后果十分嚴重,破壞了社會秩序的穩(wěn)定,僅靠民事、行政手段不足以有效懲治這些行為。此時,如果不充分發(fā)揮刑法的懲罰功能,對之及時予以制裁,可能會導致更多的犯罪行為發(fā)生,從而給防疫工作造成被動。刑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手段,除了懲罰功效外,還具有最高的道德否定性評價,能夠對民眾心理產生巨大威懾。一旦適用刑法定罪量刑,就會給社會大眾傳遞出一種價值取向和是非評判標準,能夠起到震懾與教育作用。因此,在疫情防控中適用刑法,能夠為全力抗“疫”營造一個穩(wěn)定有序的社會環(huán)境。
疫情防控中適用刑法的重點領域。我國刑法對疫情防控中的相關犯罪進行了較為系統(tǒng)、全面的規(guī)定。具體而言,對于故意傳播病毒,危害公共安全的,應當以投放危險物質罪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論處,過失傳播并造成嚴重后果的,則構成相應的過失犯罪。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防疫、檢疫、強制隔離等措施的,構成妨害公務罪等犯罪。對于毆打、傷害醫(yī)務人員的,構成尋釁滋事罪、故意傷害罪等。對于生產、銷售偽劣的防治、防護產品、物資,用于防治的假藥、劣藥,以及不符合國家、行業(yè)標準的醫(yī)療器械、醫(yī)用衛(wèi)生材料的,相應構成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,生產、銷售假藥罪,生產、銷售劣藥罪或生產、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(yī)用器材罪。對于編造、傳播有關的恐怖信息或其他虛假信息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構成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,尋釁滋事罪等犯罪。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義務且拒不改正,導致違法信息被大量傳播的,可能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。
疫情防控中適用刑法的基本原則。恪守謙抑主義。刑法既然擁有最嚴厲的制裁措施,完全可以成為非常時期所倚重的工具。但是,越是非常時期,越要尊重法治與公民的合法權益。因此,刑法雖然能夠在抗擊疫情中發(fā)揮重要作用,但卻絕非唯一手段,更不是治本之道。應當摒棄刑法工具主義、萬能主義的思維,恪守刑法謙抑主義原則,不能出于當前需要而將本屬于民事糾紛、治安違法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。否則,會引發(fā)社會恐慌,降低政府的公信力。
依法從重從快。在疫情暴發(fā)時期,維護社會穩(wěn)定是重中之重。此時發(fā)生的犯罪行為較普通時期相比,危害程度更高、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更大、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也更強烈,理應受到更為嚴厲的從重從快懲罰。在非常時期如果不能從快審理,等到疫情結束后再去結案,其警示教育意義無疑會大打折扣。當然,無論是從重還是從快,都必須嚴格限定在法治框架內,嚴守程序正義的要求,不能淪為“輿論審判”“媒體審判”。
注重寬嚴相濟。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,必須結合犯罪人的行為方式、危害后果、主觀惡性、預防必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,分類處理。例如,對于明知自己感染了新冠肺炎而四處流竄,實施向他人或公共物品吐口水等報復社會行為,致使多人感染;編造謠言惡意攻擊黨和政府,甚至借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,引發(fā)廣泛傳播;將群眾捐贈的抗“疫”款物據(jù)為己有或變賣牟利,造成惡劣影響等行為,應當從重處罰。對于因親人難以就診、確診感染或因病去世而情緒激動,一時難以自控而實施的過激行為等,則可以從寬處理。